联合会调解中心践行ADR机制成功调解一起保险组合产品纠纷
2016-11-07 10:05:11 稿源:
    一、案例情况
    某客户2010年购一款中长期分红型保险产品,当月又凭保单为抵押向保险公司办理同样年限的贷款,每半年计息一次,客户办理贷款后从未还本付息过。三年后客户发现上述保单分红不足以抵偿保单贷款利息,遂要求退保,并称当时是受销售人员误导,分红示例高于贷款利息,认为有利可图才购买的保险,与保险公司就退保金额发生争执。双方两次协商未果,11月下旬共同向联合会调解中心递交调解申请。

    二、调解中心对主要事实的审查
    经调解员、坐班律师、调解助理等合议审查,主要事实确认有:
    一是误导一说证据不足,客户提供的分红示例书既无保险公司标识亦无保险公司盖章,保险合同已标注分红的不确定性,客户亲笔签署“已充分阅知”,在反悔期内并未提出异议,有录音为证。
    二是本次纠纷涉及两种交易,一为保单合同,二为保单贷款合同,双方互有权利和义务,其中保险公司负有保险保障和分红义务,客户负有贷款到期还本付息义务。两种合同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有效。
    三是关于保单贷款合同计息方式,保险公司有定期发短信通知,履行了充分告知义务,客户亦未提出异议。
    四是将两种合同合并为一笔交易看待,与存入银行的选择相比,客户既有事实损失也有机会成本损失,且三年中客户并未发生过理赔事项,尽管误导一说不足以支持,从客户专业、经验、知识的“弱势”考虑,处理上适当向客户倾斜。

    三、成功达成调解协议
    依据法律法规、客观事实,综合考量各方权利、义务、得失,调解员在坐班律师、调解助理、第三方代表协助下提出一个相对公允、周到的调解方案。如考虑诉讼渠道的成本,双方利益已经得到最好的考虑,对此双方均表示满意和接受。从调解申请之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双方在调解员、坐班律师见证下正式签署了调解协议书,以高效、便捷的方式终了此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