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收单挂账
2016-11-07 11:10:17 稿源:
    案件事由:2014年6月10日,联合会接到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吕女士(化名,下同)投诉:吕女士称其于2011年6月在A银行网点开设对公账户,并由B支付机构(为第三方支付机构,下同)为其安装可同时刷银联卡和社保卡的POS机,银联卡和社保卡收单均通过吕女士在A银行开立的同一对公账户结算。
   2012年初吕女士怀疑POS机款项未全部到帐,到A银行网点查对账户流水,被告知账户无异常,因POS机收单包含社保卡刷卡业务,故认为部分款项未及时到账是因为社保款延误支付所造成。随着POS机业务量增大,吕女士对到账数额越来越疑惑,于2012年7月到2014年3月期间多次前往A银行网点查帐,均被告知账户进帐正常。之后,吕女士到A银行分行的银行卡部查对,才发现其银行收单账号被少输了一位,导致2011年6月至2014年3月30日之间的POS交易款项均挂在A银行的过渡账户。发现错误后,2014年4月底,A银行将款项返还至卫生服务站账户。吕女士认为A银行和B支付机构未及时彻查POS到账情况,导致自己资金挂账,造成日常资金紧张,要求A银行和B支付机构赔偿近几年的利息损失共10万元,向联合会提交调解申请。


    调查处理:联合会接到投诉后,首先启动调查程序,核实到上述挂账情况属实。调解初始阶段,A银行认为输错账号导致挂账是B支付机构的责任,B支付机构应该承担主要责任;B支付机构则认为根据三方签订的协议,自己只是POS机的外包机构,只对POS机的正常使用负责,不参与银行和特约商户的结算,对期间发生的问题不承担责任。三方各执一端,始终无法达成统一意见,调解一度陷入僵局。吕女士多次表示要通过法律诉讼、信访及媒体曝光等渠道表达自己的不满。
    对此,联合会始终没有放弃,多次和各方沟通,并组织坐班律师、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科相关负责人、银行业专家等讨论分析,综合研判分析如下:
    一是责任主体方面。本事件中,吕女士并没有填错账号,B支付机构作为A银行的外包机构,并未出现在吕女士和A银行的收单协议中,不直接参与吕女士POS机款项结算。结合目前我国银行卡业务收单管理办法及签订的POS收单协议,本次事件责任主体为收单行A银行,应由收单银行A银行现行赔付,再向B支付机构追索。
    二是确定责任主体后,解决赔偿金额的分歧。吕女士始终坚持10万元赔偿金额。因本案中存在工作差错发生延误,调解员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相关规定,对本案适用“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由于欠款是近三年中分期累加所致,故欠款以日均余额为基数,有理有据地引导吕女士的赔偿预期回归理性。

    调解经过:经双方同意,选定惠州学院政治法律系蒋炜教授为调解员,联合会安排商盾律师事务所洪虹律师为坐班律师,农业银行周鹭作为第三方代表参加调解会议。9月26日,联合会邀请当事双方到联合会调解室,经过坐班律师、调解员、第三方代表对本次事件进行法律分析,最终双方在和谐的氛围下签订了调解协议,当事双方对联合会为维护各方权益坚持不懈开展工作的努力表示感谢。

    调解成效:
    一方面,调解全程,联合会始终站在中立立场,不偏不倚,为当事双方化解纷争,并邀请坐班律师、行业专家等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确保了调解工作的科学和公允性。
    另一方面,会员单位借助联合会调解中心,将遭遇到的棘手事件及时解决,避免了客户通过信访、诉诸媒体等方式将事情恶化的可能,维护了金融机构的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