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第20期 认识“现金贷”
2017-08-22 10:33:55 稿源:

  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提前消费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刚参加工作的青年、在校大学生等低收入人群的购买能力和购买欲望不成正比,在银行信用卡额度低、贷款门槛高的情况下,某些网络平台提供的低门槛现金贷业务,受到了年轻人群的盲目追捧,而这其中则隐藏着不少的风险。

  一、现金贷的特点及现状

  大部分现金贷的借款金额比较小,一般贷款额度在3000元以内;贷款期限较短,一般在30天以内。因此,现金贷贷款门槛低、灵活性强。但随着这一新生事物的流行,隐藏其中的“不正常高利”、“暴力催收”等问题也开始显现。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方颂指出,因为现金贷门槛低,行业平均逾期率高达30%,其综合收益要达60%以上,才有可能实现盈利,个别的实际利率高达598%。这些异常的高利率,往往不是直观能够看到的,而是以各种隐蔽的方式,加诸于借款人身上,例如手续费、竞标费、系统使用费、罚息、违约金及“砍头息”等。

  二、现金贷法律风险分析

  (一)格式条款风险

  格式条款无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在现金贷中,出借方如果在借款合同中免除己方的责任,排除了借款人的主要权利,将会导致借款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无效。但是,格式条款的无效并不意味着借款合同的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四条列举了民间借款合同无效的四种具体情形,并设置了兜底条款。据此,现金贷合同中是否无效,应当对照上述规定中第十四条的规定,综合判断。

  借款合同成为可撤销或者可变更的合同。根据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有两种: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现金贷中,借款人处于信息的劣势,不能完全掌握格式条款的含义,甚至不能清晰地理解借款合同的内容。在此背景下,借款人可能因重大误解订立借款合同。因此,现金贷中的格式条款可能使得借款合同效力处于可撤销或者可变更的状态。

  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不利于出借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提高了贷款平台的工作效率,也有利于借款人快速完成贷款,及时获得资金。但是,收益与风险并存。贷款平台相对于借款人,处于优势地位,掌握主动权,属于借款规则的主导者。借款人面对借款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由于自身知识水平限制,并不能充分理解格式条款的含义。基于此,现金贷平台使用格式条款订立借款合同,存在三个风险。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格式条款存在多种解释的情形下,出借人(贷款平台)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将会承受解释不利于己方的法律风险。

  (二)利率风险

  利率是一个隐藏的定时炸弹。贷款人使用“现金贷”快速获取资金,在享受方便的同时,也在承担着潜藏的利率危机。根据一本财经的统计,市面上78家比较知名的现金贷平台,平均利率158%,其中最高的“发薪贷”年化利率可达598%。这样的利率规定,已经超出了法律的保护范围。

  现金贷中借贷双方的借贷利率约定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先,现金贷平台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符合“民间借贷”的含义。上述规定第一条指出,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其次,现金贷平台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所排除的情形。所以,现金贷平台与借款人受到上述规定的约束。

  根据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双方利率约定有三种情形:一是双方约定的利率没有超过24%,在此约定下,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二是双方约定的利率在24%——36%之间,在此约定下,借款人可按照之前的约定支付利息;三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36%,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在此约定下,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不高于36%的利率支付利息。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据此,在利率风险方面,现金贷平台主要存在的利率风险在于超过36%的利率约定。面对高额利率约定,现金贷平台可能并不能按照约定实现利息收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如果现金贷平台要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法院并不会支持。

  三、应对策略

  (一)规范使用格式条款

  首先,现金贷平台在使用格式条款的过程中,尽量避免设置“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的条款。其次,现金贷平台应当充分履行提示、说明的义务,重点提醒借款人关注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规定,并按照借款人的要求进行阐述和解释。最后,现金贷平台在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过程中,应考虑举证责任的分配,采取具体措施进行提示、说明。在具体措施方面,现金贷款平台在借款合同订立时,应当采用足以引起借款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以便于引起借款人的关注。

  (二)约定有效的利率

  关于利率的约定,现金贷平台应约定有效的利率,而不是盲目地追求高额利息,忽视法律的规定。首先,现金贷平台作为出借人,应当清晰明确完整地告知借款人利率的含义,而不是含糊地使用“日化利率、月化利率”等模糊词汇,也不应使用“只需每日还款XXX、每月还款XXX”来代替“利率”的说明。其次,现金贷平台应设定受法律保护的利率。根据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现金贷平台设置的利率不应超过36%,可以在36%以下与借款人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