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用假离婚证申请房贷案
2017-01-19 16:45:25 稿源:
案例简介
何先生称其妻子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向A银行申请房屋商业贷款,贷款金额约为37万,并于2016年1月正式开始供房。现在何先生正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需进行财产分割,但妻子表示这套房子是她以个人名义去申请,房产证上也只写了她一人名字,理应属于她个人财产。何先生对此有异议,并对A银行审理房贷的做法表示不满,因为他作为合法配偶,当时并没收到A银行的任何通知,也没在贷款合同上签字。何先生要求A银行协助查询,其妻子当时究竟用什么资料去获得A行贷款?为何A行可以不知会配偶关于贷款的事情?

处理经过
经核实,何先生妻子当时是用离婚证申请房贷,并享受了国家对首套房的优惠政策利率。实际上若以夫妻名义申请,应按二套房贷标准执行。A银行表示若申请人是已婚人士,房贷审批过程中绝不可能不知会配偶。在实务中,A行无法对其妻子递交的离婚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操作上只要离婚证原件与复印件是一致就好。

处理结果
何先生请求A银行出示关于其妻子用假离婚证申请房贷的证明,但因涉及客户隐私,A行表示须有相关司法执行书,否则不能满足何先生要求。
 
法律分析
《贷款通则》第四章第一十九条关于借款人的义务规定,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贷款通则》第五章第二十三条关于贷款人的义务规定,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从调查情况看,何先生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供假资料向银行申请贷款,违反了借款人的义务。但是对银行来说,保护客户隐私是其经营责任,受限于贷款人的义务规定,不得随意向他人泄露借款人的个人信息。

案例启示
金融机构应对消费者提供的个人资料进行尽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