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下借贷,妻子承担还款责任案
2017-01-19 16:47:10 稿源:
案例简介
方女士致电联合会称,她丈夫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向A行、B行分别申请了10万和21万的信用贷款。现因丈夫还款困难,银行方面电话通知,要求她替丈夫还款。方女士因此来电咨询,在她对贷款不知情且未在贷款合同上签字的情况下,银行是否有权利要求她偿还贷款?银行的行为是否合法?

焦点分析
1、方女士丈夫所申请的信用贷款是否有抵押担保?若有抵押担保,是否是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抵押担保?
2、银行在审批贷款的时候是否有通知配偶,让其知晓?

处理经过
联合会收到咨询后,立即联系A、B行对其丈夫的贷款情况进行核查,了解的详情如下:(1)方女士丈夫所申请的贷款均是无抵押、无担保的纯信用贷款。其中B行的21万贷款是先申请的,21万额度是综合当时其丈夫收入的70%和减除其背负的房贷及信用卡负债算出的最大可贷额度。(2)各商业银行在信用贷款审批管理的政策有所差异。在方女士丈夫申请的两笔贷款中,一家银行由于其是无抵押无担保的纯信用贷款,规定只要他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只需借款人签字确认即可,无需通知配偶知晓,也无需配偶签字;另一家银行会根据借款人提供的配偶、朋友及单位的联系方式,对其信息作一全面了解。但因借款人在申请表填写的配偶的联系方式与咨询人方女士的对不上,故无法确定在审批时是否已让方女士知晓。

法律分析
根据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借债务应为双方共同承担,除非另一方可以证明配偶所借债务不是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而是自用。方女士虽然对贷款不知情,但要对贷款用途举证将是极其困难。另一方面,方女士丈夫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拥有完整独立的人格,对自身行为应有清晰的认知和承担责任。因此,从物权法角度出发,银行对个人信用消费类贷款执行“谁申请谁签字”是合法的,至于银行在贷款审批阶段是否要通知方女士让其知晓属于银行自身的风险管控范畴,不应将其归入是否银行义务问题。

处理结果
经过联合会工作人员的解释,方女士愿意与丈夫共同承担债务。

案例启示
为减少贷后纠纷争议,金融机构应健全完善贷款风险管理机制,对个人信用消费类贷款加强风险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