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非法出售银行账户案
2017-01-19 16:51:54 稿源:
案例简介
一位中年男子到银行网点要求激活储蓄卡及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大堂经理引导其到自助设备办理,但该男子强调其公司让他到营业柜台开通即可。经系统查询,该男子卡片为无效卡。结合该男子回避询问等不自然的举止表现,银行工作人员怀疑其非法出售、出借银行卡账户,存在将账户用于违法活动的风险。
处理经过
经多次询问,该男子承认其储蓄卡是由他人在拉萨分行代理开办,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手中。大堂经理向该男子解释非法出售、出借银行卡账户需承担的安全风险及法律责任,但该男子仍强烈要求要到营业柜台激活银行卡并开通网银业务。沟通期间,该男子先后三次打电话咨询其“公司”,并以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大堂经理尝试靠近了解通话内容。
大堂经理趁男子打电话的空隙将情况上报网点负责人。该男子挂断电话后返回柜台,态度强硬地要求银行马上为其办理激活及网银业务并声称网银和银行账户是自己使用,对银行工作人员的劝说不予理会。
处理结果
网点负责人拿出有关监管文件和法律,向该男子耐心解释个人账户安全依法使用的规定及出售、出借个人账户可能造成的法律风险,并表示有必要可请公安部门到现场解释。该男子最终放弃办理业务。
法律分析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和公安部等司法机关现已全面建立对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的惩戒机制。个人非法出售、出借银行账户行为不仅影响其未来的金融消费权益,而且有可能触犯刑法条例,面临牢狱之灾。
根据《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启示
出售、出借银行账户可能被用于洗钱、逃税、诈骗等犯罪行为,一旦所售银行卡出现信用问题会导致个人信用受损,甚至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金融消费者切忌贪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