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解保险产品强制升级案
2017-01-19 16:53:21 稿源:
      案例简介
      周先生去年在A保险公司购买了XX保险,今年接到业务员来电表示该产品升级,保障范围将扩大,保费也需要增加。周先生认为A保险公司这种做法是私自更改合同,保险公司不应强制要求升级,消费者应有选择余地,他可以选择购买升级的产品也可以选择维持不变,故投诉。

       处理过程
       经调查A保险公司该款产品,消费者可以选择是否升级,并非强制性要求。经保险公司解释后,周先生愿意升级该产品并完善了相关资料,但之后没有工作人员上门收取,周先生再次投诉。保险公司接到投诉后了解到原因为周先生在完善资料后并未主动联系业务员,而保险业务员也未主动联系周先生,故出现无人跟进情况,保险公司已派人上门收取资料,周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分析
     《保险法》第11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第131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案例启示
    (一)各金融机构在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中,要严格遵守《保险法》的合同自愿原则,充分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或升级已购买的保险产品。
    (二)消费者对购买的金融产品有修改意见时,需要主动联系告知金融机构,避免因时间延误或其他事项造成个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