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充分告知致保险自动续保案
2017-01-19 16:54:48 稿源:
案例简介
81岁的杨女士2015年8月在自家社区购买了A保险公司的一份一年期的保险,今年8月保险到期,杨女士认为该保险是一年期的,自己不想再购买这份保险,就没有再与保险公司沟通交流,但是发现自己的账户又被扣了200元保费,故投诉。
处理过程
经调查杨女士勾选了该保险合同上的自动续保选项,同时没有主动告知保险公司不再续保的意愿,故保险公司扣划了新一期的保费。杨女士表示自己并不清楚该保险合同上的自动续保功能,当初只是业务员让其勾选,她就全都勾选了,希望保险公司可以帮其退保。保险公司与杨女士核实保费后根据流程将保费退至杨女士账户上。
法律分析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案例启示
(一)金融机构应主动加强员工职业道德和营销技能培训,在销售金融产品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向消费者充分说明产品特点,并在签订合同时充分告知合同条款,并如实向消费者告知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
(二)金融消费者应不断提高金融知识素养,在购买金融产品时需认真阅读有关产品条款,签订合同时要认真查看合同条款,避免在不清楚的情况下勾选了不需要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