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病史致保险合同被终止
2017-01-19 16:55:29 稿源:
案例简介
客户A女士于2015年为自己投保一份重疾主险附加住院和意外门急诊,后于2016年发生住院,出院后向保险公司递交住院理赔。保险公司在审核理赔资料时发现A女士有相关疾病的过往病史,投保时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保险公司随后与A女士联系,请A女士签署除外同意书,同意今后因同类疾病引发的不进行理赔(其余保障依然有效),则本次予以通融理赔。A女士不同意,于是保险公司做出了拒赔决定,同时终止整单合同。A女士随后提起投诉。
处理经过
经保险公司了解,A女士在投保前确实有多次就相关疾病就诊和住院的记录,但在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A女士声称投保时已将实际病情告知营销员,投保时的健康告知并非本人勾选。经比对电话回访录音,A女士在录音中明确表示健康告知为本人勾选,自己均已如实告知。
保险公司提出约访客户到公司,当面对保单的情况进行回顾和记录;A女士随后提出退保申请。
处理结果
经双方协商,保险公司对于本次住院理赔申请予以赔付,同时退回A女士已缴纳的保费,重疾主险及附加险整单合同均予终止。
案例启示
(一)消费者在投保时一定要对自己的健康情况进行如实告知;虽有加费、除外或拒保的可能,但保险公司在基于真实情况和资料审核后若对保单予以承保,则未来不会再就相关疾病有过往病史而做出拒赔的决定;
(二)以上案例消费者看起来似乎没有什么损失,但其实在未来如想继续投保重大疾病险种,仍然面临同样的加费、除外和拒保的可能,而且随着投保年龄增加,保费也会相应增加;失去保障,客户也无法很好地应对重疾风险。
(三)保险营销员在为客户办理投保服务时,也一定要提醒客户如实告知健康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