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定损核价争议案
2017-01-19 16:56:48 稿源:
       案例简介
        A先生驾驶车辆在高速路上被B先生车辆追尾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判定B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即承担A先生车辆损失维修的所有费用。事后按照程序,B先生所投保的车险公司对A先生车辆定损为4万多元,并拖车至4S店进行修理,但A先生对保险公司定损价格表示有异议,故委托其他第三方评估公司对其车辆进行定损评估为9万多元,该4S店同意以A先生委托的第三方定损价进行维修。近日,A先生车辆已维修好,但保险公司拒绝按照9万多元的价格理赔,现A先生无法提车,故向联合会投诉。

       处理经过
       经过核实,一方面,A先生车辆是2003年份的车型,距今已有 12 年车龄,耗损较大,现价较低。保险公司针对该类事故车辆理赔标准一般需根据现价进行衡量从而决定维修成本。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与投诉人委托的第三方评估公司之间定损结果存在较大差异,主要原因是事故车辆维修零件的采购渠道、品质不同导致的市场差价。

       处理结果
       通过沟通,双方表示继续协商,保险公司将从寻找更合适的采购渠道、4S店配件折扣优惠等方面考虑向A先生提供具体的理赔方案,A先生也认同需综合车辆的实际价值考虑维修成本。
 
      案例启示
    (一)车险定损是车险理赔的重要环节,保险公司在定损环节与车主存在较大争议时应及时、积极地沟通,适时提出协商方案;
    (二)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车险理赔核价受车辆现价、维修方式、配件采购渠道、配件市场折扣优惠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不同的评估机构对同一车辆的评估标准存在一定差异,双方找出差异原因才有利于解决问题;
    (三)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有异议的,应与保险公司协商完毕并且双方无异议后才让修理店开始维修车辆,避免先维修再争议的情况。